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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商)初字第1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宇与龚爱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龚爱利,龚秋友,曹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11322号原告陈宇,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龚爱利,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监狱。被告龚秋友,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曹淑玲,女,1951年5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宇与被告龚爱利、龚秋友、曹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龚爱利、龚秋友、曹淑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陈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丽丽人民陪审员  雷瑞梅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