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商)初字第1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宇与龚爱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龚爱利,龚秋友,曹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11322号原告陈宇,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龚爱利,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监狱。被告龚秋友,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曹淑玲,女,1951年5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宇与被告龚爱利、龚秋友、曹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龚爱利、龚秋友、曹淑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陈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丽丽人民陪审员 雷瑞梅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