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谢军与张海平、杨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军,张海平,杨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谢军,男,汉族,1990年10月30日生。被执行人:张海平,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生。被执行人:杨佳佳,女,汉族,1983年3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海平、杨佳佳未履行本院(2015)湖坊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海平、杨佳佳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