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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湘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焦某甲、焦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焦某甲,焦某乙,焦某丙,焦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湘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志新,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婷,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焦某甲,无职业。被告:焦某乙,1961年3月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之华,农民。被告:焦某丙,农民。被告:焦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焦某甲、焦某乙、焦某丙、焦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传平人民陪审员  徐世国人民陪审员  周春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