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4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宋一×与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一×,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4106号原告宋一×。被告苗××。原告宋一×与被告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俊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一×,被告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一×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宋二×。由于双方考虑问题、为人做事的方式不同,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闹,夫妻感情日益淡漠。且被告对原告长辈及姊妹兄弟不敬、不亲、甚至仇恨,让原告感到非常寒心,原告期望结束这段婚姻,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宋二×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苗××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不认可原告将2009年的事情作为离婚理由,如果当时感情已经破裂,双方不可能一起生活六、七年。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家人态度不好不是事实。原告给被告发送的短信和语音可以证明双方感情很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原告战友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宋二×。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双方更应懂得珍惜感情。而生活没有一帆风顺,夫妻生活和家庭生活也是一样,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发生摩擦,但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地处理,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所以法庭给双方自行解决矛盾的机会,希望双方互相恩爱,继续共同生活。如果双方确实无和好的可能,希望双方协商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元人民币,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俊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昆附:相关法律释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