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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鞍山市亨特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亨特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海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781号原告:鞍山市亨特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王自达,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兆才,辽宁丛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峰,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亨特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亨特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海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市亨特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亨特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亨特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洋人民陪审员 李 霁人民陪审员 艾红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