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8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廷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625号原告张廷义,男。委托代理人邱德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555号附1号会峰轩B栋1-2层,组织机构代码73984562-6。负责人张益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廷义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张廷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