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民初字第3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454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