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454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