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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幼梓与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幼梓,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108号申请人曾幼梓。被申请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怀化市经开区河西大道与神龙东路交叉口西部物流中心C区7栋A面7-8号。法定代表人魏小勇。2015年6月17日,申请人曾幼梓以被申请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未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怀鹤民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400000元的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天星支430XXXXXXXXXXX11、430XXXXXXXXX777、430XXXXXXXXXX2帐户上及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迎丰路支行60×××62帐户上的银行存款64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杨湘洪座落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粮油市场7栋的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周秀英座落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大道北侧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的证号为怀房权证河字第××号、怀房权证河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