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宋金禹、周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宋金禹,周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法定代表人徐立忠,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该行职员。被告宋金禹,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周岩,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宋金禹、周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吴 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