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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26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伍定明、伍翠屏、伍凤翔与罗世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定明,伍翠屏,伍凤翔,罗世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625-2号原告伍定明,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伍翠屏,女,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伍凤翔,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罗世权,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定明、伍翠屏、伍凤翔与被告罗世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定明、伍翠屏、伍凤翔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定明、伍翠屏、伍凤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定明、伍翠屏、伍凤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伍定明、伍翠屏、伍凤翔负担。审 判 长  叶路辉代理审判员  李欣欣人民陪审员  张兴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