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锋与梁新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270号原告:陈锋,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新建,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诉被告梁新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新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撤回对被告梁新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陈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