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小平与洪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平,洪丽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何小平,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颜双进、张娇,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丽丽,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禄粦,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平与被告洪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小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先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