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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牛引珍与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牛引珍,男,1956年8月2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郜继文,任村长。牛引珍与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牛引珍剩余工程款33780元及利息(2009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45元,由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申请执行人牛引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月20日向被执行人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执行的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字第5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建义执行员  范永红执行员  毕晋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