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赵武利与西安好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武利,西安好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061号申请执行人赵武利,女,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好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武利与西安好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武利依据未劳人仲案字(2015)356号裁决,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369.83元。执行中,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不服未劳人仲案字(2015)356号裁决,已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已受理。本院据以执行的未劳人仲案字(2015)356号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赵武利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晔执行员 康晓刚执行员 胡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