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9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苟于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苟于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620号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锦龙路289号5幢,组织机构代码69124710-8。法定代表人伏中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女,汉族,系原告员工,住陕西省南郑县。委托代理人李静,女,汉族,系原告员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苟于茂,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苟于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晓露人民陪审员 陈明英人民陪审员 范利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雪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