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汉云与李东峰、李博文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李汉云,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单明霞,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东峰,男,住柘城县。被告李博文,女,住柘城县。法定代理人李纪魁,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云诉被告李东峰、李博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汉云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汉云负担。审判员 李清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