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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汉云与李东峰、李博文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李汉云,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单明霞,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东峰,男,住柘城县。被告李博文,女,住柘城县。法定代理人李纪魁,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云诉被告李东峰、李博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汉云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汉云负担。审判员  李清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