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周三林与黄成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三林,黄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2594号申请执行人周三林。被执行人黄成海。申请执行人周三林与被执行人黄成海返还财务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黄成海应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周三林牌号为苏M×××××荣威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97元(未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不在家,也未发现需要执行的车辆,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需要被执行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和车辆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元圣执行员 朱春旭执行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