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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仙分理处与王涛、荣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仙分理处,王涛,荣小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3673号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仙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灵仙乡上街25号。代表人:曾明辉。被告:王涛,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荣小林,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仙分理处诉被告王涛、荣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