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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杨朕博与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朕博,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202号申请人杨朕博,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鑫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阔,经理。上列当事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作出(2014)西郊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已停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