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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杜亿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52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做生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益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为非法获利,自2015年4月中旬开始,在本区莲上镇兰苑村菜市场竹寮开设一“木虱”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2015年5月31日1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杜某某及参赌人员杜某忠、杜某、杜某胜、杜某民、杜某义、刘某亮(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查扣赌资人民币2996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忠、杜某、杜某胜、杜某民、杜某义、刘某亮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柳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