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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上诉人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钰书 记 员  王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