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上诉人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钰书 记 员 王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