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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余姚市宁立塑料厂、陈美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余姚市宁立塑料厂,陈美珠,应焕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2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法定代表人:郑波。被执行人:余姚市宁立塑料厂。法定代表人:陈美珠。被执行人:陈美珠。被执行人:应焕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以(2015)甬余执民字第325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姚市宁立塑料厂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低塘街道汤家闸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姚市宁立塑料厂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低塘街道汤家闸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余国用(2012)第05998号]及地上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