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段富荣、罗忠、范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段富荣,罗忠,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负责人胡明高,行长。被执行人段富荣,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罗忠,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范波,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执行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富荣、罗忠、范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罗忠的银行存款2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段富荣、罗忠、范波现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巧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