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安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7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安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安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宫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