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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安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7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安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安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宫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