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6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程克敏与孔令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克敏,孔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682-2号申请执行人程克敏,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孔令明,男,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16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本金7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承担诉讼费907元、执行费950元,合计81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令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1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