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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沈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沈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