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沈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沈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