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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被告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2851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明月路君豪阳光大道2栋12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411107021。被告补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明月路君豪阳光大道2栋12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407076616。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