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延树与泰安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东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中天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树,泰安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东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中天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张延树。被告泰安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天烛峰路与东岳大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继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安市东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下华庭9号楼4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黄忠尧,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燕,山东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中天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温泉路22号。法定代表人亓学翔,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树与被告泰安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东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中天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树撤回对被告泰安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东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泰安中天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90元,由原告张延树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