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0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赵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02004号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康,职务:经理。被告:赵平。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赵哲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