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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栖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栖霞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孙殿钧,栖霞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栖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被执行人孙殿钧。第三人栖霞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栖霞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与孙殿钧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栖霞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栖霞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栖霞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整体转让合同、栖霞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营业执照。经审查,栖霞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整体改制为栖霞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情况属实。本院认为,第三人栖霞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主张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栖霞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铁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