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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赵纪应与张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纪应,张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811号原告赵纪应,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住应县南丰里。被告张培,男,成年,汉族,应县人,住应县塔林公园北。原告赵纪应诉被告张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定于2015年8月14日上午09时在应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院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址送达,因地址不准确,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居住地址,又未在指定时间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又没有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纪应的起诉。已交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安勇人民陪审员  伊文帝人民陪审员  贾兴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