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赵纪应与张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纪应,张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811号原告赵纪应,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住应县南丰里。被告张培,男,成年,汉族,应县人,住应县塔林公园北。原告赵纪应诉被告张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定于2015年8月14日上午09时在应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院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址送达,因地址不准确,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居住地址,又未在指定时间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又没有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纪应的起诉。已交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安勇人民陪审员 伊文帝人民陪审员 贾兴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