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江城乐购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凯、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江城乐购副食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航空路**号。经营者王良波,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大庙岗村**组戴刘垸*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82********。委托代理人廖斌、何聪,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的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江城乐购副食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费用人民币20元,共计人民币4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锦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