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4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4336号原告欧某某。被告邓某某。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