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秋萍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刁裕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564号原告徐秋萍。委托代理人宋叶勇。系原告配偶。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银惠龙大厦1幢32楼。负责人吉家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佳丽,公司员工。被告刁裕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秋萍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刁裕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秋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徐秋萍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秋萍负担。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通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