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灵寿县牛城乡北倾井村*排**号。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玉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