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晁群德与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群德,罗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609号原告晁群德,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河南省泌阳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陈晓敏,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平(曾用名:赵小平),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四川省阆中市人,无业,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林枫,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晁群德诉被告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晁群德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晁群德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群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晁群德负担。审判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