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与王春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58号金星睦邻中心附楼5楼。负责人胡熙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荣勤、黄江峰(均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员工。被告王春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春海不当得利纠纷过程中,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