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杨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靳琦,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需要收集新的证据并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冰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