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黄烈梅,胡吉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黄烈梅,胡吉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2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269号。法定代表人万旭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山,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烈梅,女,土家族,生于1981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胡吉财(曾用名胡吉才),男,汉族,生于1969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诉被告黄烈梅、胡吉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本院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黄烈梅、胡吉财的地址未能妥投,也未提供黄烈梅、胡吉财的其他确定地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的起诉。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934元退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