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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金秀玲与曲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玲,曲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209号原告金秀玲,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吴研业,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遵,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韩磊,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秀玲与被告曲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秀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秀玲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5元,减半收取2907.50元,保全费2025元,共计4932.50元,由原告金秀玲负担。审 判 长  宁广志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