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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8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罗昭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罗昭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8380号原告杨某,男,201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未到庭。法定代理人赵福敏,女,1986年8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被告罗昭亮,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罗昭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8日以被告罗昭亮已进行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王伟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