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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连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连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588号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凯立花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吕爱众,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志军,该公司职员。被告刘连生,住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玉泉北里小区1-6-5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连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