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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小辉与徐茂清、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辉,徐茂清,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400号原告:刘小辉,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赵建亮,安徽省濉溪县临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茂清,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负责人:李雷,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况岩岩,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辉诉被告徐茂清、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小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小辉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辉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