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江洪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洪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619号原告吴江洪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斌宇。被告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洪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汉斯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洪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洪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江洪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文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