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484号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顾新荣。委托代理人李萌刚,男。被告魏昕,女,住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