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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蔡恩军、管亨林与管兆建、林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恩军,管亨林,管兆建,林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653号原告:蔡恩军。原告:管亨林。委托代理人:杨颖敏。被告:管兆建。委托代理人:金杰。被告:林娜。原告蔡恩军、管亨林诉被告管兆建、林娜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蔡恩军、管亨林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恩军、管亨林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恩军、管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42元,减半收取175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2571元,由原告蔡恩军、管亨林负担。审 判 长  徐秀月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