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蔡恩军、管亨林与管兆建、林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恩军,管亨林,管兆建,林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653号原告:蔡恩军。原告:管亨林。委托代理人:杨颖敏。被告:管兆建。委托代理人:金杰。被告:林娜。原告蔡恩军、管亨林诉被告管兆建、林娜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蔡恩军、管亨林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恩军、管亨林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恩军、管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42元,减半收取175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2571元,由原告蔡恩军、管亨林负担。审 判 长 徐秀月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