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喜录与宝鸡市德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喜录,宝鸡市德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525号申请执行人杨喜录,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宝鸡市德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办事处东堡村。法定代表人符海波,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喜录与宝鸡市德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喜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欠款53535元,执行费70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该公司停产,法人也无法找见,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执字第005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