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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6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在本院立案起诉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在香坊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原告杨某某离婚。本院认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香坊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淑娟代理审判员  梁 超代理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