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季一×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一×,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4526号原告季一×,无职业。被告李××,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明志(被告之母),无职业。原告季一×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智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一×、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14年6月原告提出过诉讼请求,后原告撤诉,但1年多来原、被告依旧处于分居状态。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已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离婚。原告提交证据:结婚证复印件1份。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还太小,被告也有病,还想在一起,原告应该把被告和孩子的生活安排好,把被告的病治好,再谈离婚的事。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季二×、××××年××月××日生育一女季三×。本院曾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原告起诉被告离婚一案,后原告撤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彼此应相互体谅和尊重。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给被告挽救夫妻关系的机会,且双方二子女尚幼,离婚不利于子女成长。双方应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双方今后只要加强沟通,多理解对方,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季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季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智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