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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金国朝与李勇珍、徐礼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国朝,李勇珍,徐礼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保字第26号申请人:金国朝。被申请人:李勇珍。被申请人:徐礼洪。申请人金国朝与被申请人李勇珍、徐礼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金国朝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勇珍所有的浙H×××××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诉前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国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勇珍所有的浙H×××××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若莹 关注公众号“”